一、单位职能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青山区党委及包头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对包头市青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按照区委和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并负责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对青山区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青山区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查办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职务犯罪案件。
3.对青山区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青山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4.对青山区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青山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5.依法对青山区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6.依法对青山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7.对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9.分析、研究青山区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组织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11.负责本院办公办案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13.规划指导本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4.协同区人事主管部门管理全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15.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人员、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为行政单位,内设机构为“五部一局”,分别为:检察行政部、刑事检察部、业务监督管理部、民事行政检察部、反贪污贿赂局、纪检监察部
第二部分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收入情况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年初预算收入2032.49万元,决算总收入2079.46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46.97万元,增加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三类人员增资。
(二)收入、支出情况
年初预算支出2032.49万元,决算总支出2098.19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支出65.7万元,增加的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三类人员增资和业务办案支出。
转移支付资金215万元,与年初预算相等,无增减;支出215万元,全部用于办案支出。
二、关于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总计2,106.55万元,支出总计2,106.55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减少733.87万元,下降25.8%;支出减少733.87万元,下降25.8%。主要原因:一是信息化建设收入减少;二是信息化建设支出减少。
(二)关于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合计2,079.4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79.46万元,占100%。
(三)关于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支出合计2,09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98.2万元,占100%。
(四)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106.55万元,支出总计2,106.55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减少733.87万元,下降25.8%;支出减少733.87万元,下降25.8%。主要原因:一是是信息化建设收入减少;二是检察信息化建设支出减少。
(五)关于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09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98.2万元,占100%。
(六)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098.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11.8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12.19万元、津贴补贴493.09万元、奖金15.5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34.04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04.2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2.73万元,较上年增加235.72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公务用车改革公务交通补贴进入人员经费,工资增加;二是司法体制改革三类人员增资。公用经费1,086.3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06.85万元、印刷费9.78万元、水费5.34万元、电费39.53万元、邮电费10.9万元、取暖费177.65万元、物业费78万元、差旅费44.59万元、维修费28.02万元、培训费13.7万元、公务接待费3.8万元、劳务费31.77万元、福利费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6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41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53.24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26.13万元,较上年减少950.85万元,主要原因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经费支出减少。
(七)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56.6万元,支出决算为38.48万元,完成预算的6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4.68万元,完成预算的65.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运行维护费减少。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38.4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4.68万元,占90.1%;公务接待费支出3.8万元,占9.9%。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4.6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4.68万元,用于车辆的维护、保养、车辆保险,车均运维费2.5万元,较上年减少18.14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减少。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4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3.8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3.8万元,接待40批次,共接待760人次。主要用于办案人员加班餐费。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86.39万元,比2015年减少950.85万元,降低46.7%。主要原因是:检察信息经费支出减少,公车改革车辆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4.5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14.57万元,比2015年增加214.57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用于办案业务设备购置;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2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均与2015年持平。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杏花 联系电话:0472-363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