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以在快手APP及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虚假售卖手机广告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019年5月21日,被害人欧阳某某通过快手看到被告人王某某所发的卖手机广告,随后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王某某添加其微信并谎称二手苹果手机价格为3420元,骗取被害人欧阳某某3240元,后其将该笔资金用于本人日常消费,并失去联系。案发后王某某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 年7 月7 日,被害人殷某某添加被告人王某某微信欲向其购买苹果x手机两部,王某某谎称两台手机价格为6000元,骗取被害人殷某某6000元,随后王某某将该笔资金用于偿还车辆贷款并拒不归还。案发后王某某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无前科证明,陈某某给王某某微信转账,王某某微信被举报封面,王某某微信号码及转账对象,殷某某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责任谅解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证;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殷某某、欧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晶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