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本院动态    
· 青山区检察院召开2025年党风廉政...
· 青检微课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 租车质押套现 两头骗背后的“债务...
· 知识产权宣传周 | 广宣传 建机制 ...
·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贯彻中...
· 漫说青检 | “老字号”的招牌保卫战
法律文书    
· [青山区院]起诉书(李某甲、韩某...
· [青山区院]起诉书(李某某盗窃罪...
· [青山区院]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诈...
· [青山区院]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
· [青山区院]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
· [青山区院]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
典型案例    
· 2025年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 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
· 最高检发布“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
[青山区院]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0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小区******号,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大概21时48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血中乙醇含118.55mg/100ml)后驾驶津MJ****号小型轿车沿龙江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龙江道与呼得木林大街交叉口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化验,理化检验报告结果为121.5mg/100ml;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进行化验,检验报告结果为118.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东端南侧赛汗路东四道沙河西 电话:0472-3332000 邮编:01403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