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组,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路**街坊**出租房,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经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青山公安分局逮捕;2019年12月13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凌晨2点05分,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山区**路**街坊(**)**栋**单元门口盗窃了王某某父亲的电动三轮车上的2组8块电瓶。
2、2019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山区**路**街坊(**)**栋**单元门口盗窃了冯某某电动自行车上的1组电瓶。
3、2019年9月5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山区**大街**号街坊**栋楼下盗窃了李**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
4、2019年9月6日3点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山区**路**号街坊南门附近盗窃潘某某电动车电瓶时被警察发现,警察刘某某、于某某大喊“警察,别动”。警察表明身份后,被告人李某某骑上燃油助力车加速冲向刘某某、于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用左手搂住燃油助力车的反光镜,被告人李某某继续加大油门把杨某某带倒,同时被告人李某某也倒地。之后燃油助力车向前冲出把林某某的左脚压伤,把于某某和刘某某撞倒。之后警察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照片两份,照片;
2、书证: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收据等,诊断书、门诊病历,人民警察证,抓捕经过,前科证明,受案、立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潘某某、王某甲、冯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岳某某、王某乙、吕某某、刘某乙、于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包头市青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包青价认字(2019)1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对超威牌电池等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
6、辨认笔录:李某某、冯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并在盗窃过程中使用燃油助力车撞击警察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对其盗窃的行为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盗窃行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璐璐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