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本院动态    
· 青山区检察院召开2025年党风廉政...
· 青检微课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 租车质押套现 两头骗背后的“债务...
· 知识产权宣传周 | 广宣传 建机制 ...
·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贯彻中...
· 漫说青检 | “老字号”的招牌保卫战
法律文书    
· [青山区院]起诉书(李某甲、韩某...
· [青山区院]起诉书(李某某盗窃罪...
· [青山区院]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诈...
· [青山区院]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
· [青山区院]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
· [青山区院]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
典型案例    
· 2025年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 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
· 最高检发布“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文书
[青山区院]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时间:2020-1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捕前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路**号街坊**栋**号。2014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从包头市青山区****号街坊****号居住的家中拿上0.3克冰毒到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街坊****号邹某某租住的家中后,将0.3克冰毒贩卖给邹某某,王某某向邹某某收取毒资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库人员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说明,判决书,抓捕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某、邹某某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青山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毛发毒品检测报告书:(青)公(毒检)字(2020)123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莉 

2020年11月16日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东端南侧赛汗路东四道沙河西 电话:0472-3332000 邮编:01403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