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51964********,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部**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路**号街坊**栋**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山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青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0日被青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51964********,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部**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路**号街坊**栋**号,现住址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山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青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0日被青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为增加收入,找到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人员胡某甲(已死亡)要求涨工资。经协商,胡某甲提出给杨某某、陈某某提前办理退休,再返聘二人到公司工作,以增加收入。杨某某、陈某某表示同意,陈某某将其保管的二人人事档案交给胡某甲。2009年,被告人杨某某实际出生日期1970年**月**日被更改为1964年**月**日,被告人陈某某实际出生日期1971年**月**日被更改为1964年**月**日。二人因虚增年龄等而提前退休。杨某某从退休至公安机关立案之日,领取养老金共计人民币209470.44元;陈某某从退休至公安机关立案之日,领取养老金共计人民币207945.81元。2020年3月13日,杨某某家属、陈某某家属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之后,该违法所得被全部退还至包头市养老保险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包头市城镇职工正常退休申报花名册,包头市社会保险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常口变动轨迹信息,情况说明,登记册、全民职工档案目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花名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登记表(内蒙古**股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资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结婚登记申请书两份,调取证据通知书、出入境证据相关档案,市本级企业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批后档案管理的说明,市本级企业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批流程的说明,银行汇款单,情况说明、客户回单,前科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何某某、刘某某、某某甲、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欺诈的手段骗取养老金,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璐璐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