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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安全!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宣判 |
时间:2025-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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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一审宣判。青山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以司法利剑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经查,2020年4月,刘某某在包头市青山区某村经营一家性保健品店,同年6月因无证经营被责令停业。但刘某某并未停止违法行为,在未索要进货发票、质检报告等关键资质材料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范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等人购买COCEN(珂臣)、黄金5000、黄金玛卡等性保健食品。明知上述产品非法添加国家处方药品“西地那非”,刘某某仍通过微信向多名消费者售卖,涉案金额高达54783元。2023年6月17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上述可疑保健品。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作为国家严格管控的处方药,未经医嘱食用可能引发心悸、低血压、视觉模糊、耳鸣等严重不良反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均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销售此类产品将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购买保健品、药品时,务必认准“国食健字”“卫食健字”批准文号及“国药准字”标识,通过官方渠道扫描追溯码核验真伪;警惕“特效根治”“快速见效”等夸大宣传,切勿因盲目追求疗效落入消费陷阱。 经营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无合法来源、无质量证明的产品;网络平台需强化入驻商家资质审核,及时下架违规宣传、来源不明的商品,从源头阻断“三无产品”流通链条。 群众若发现可疑食品药品,可立即拨打12315热线举报;媒体应加大安全知识普及与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监管部门需深化“线上+线下”联动机制,运用大数据筛查、智能监测等技术,精准打击隐蔽性违法犯罪行为,合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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