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
目前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将会解决实践中哪些问题?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特别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为大家介绍立法背后的一些考量。

记者:王教授,您好!谈到检察公益诉讼,您认为公益和私益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王锡锌: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它们既有所不同,同时也联系在一起。诉讼就是打官司,当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有很多情况,有些人可能觉得这些利益好像看起来离自己比较遥远,跟自己的直接利益关系不是那么清晰,比如说空气污染、江河湖海的污染,但其实和每个人都有关联。如果这样一些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那么最终每一个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受到损害。
公益和私益其实是相对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在法律上,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每个私人利益都会有一个特定的、明确的利益主体,但公共利益的主体不是那么清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我们就需要有一种公益诉讼的制度,它的目的是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您觉得为什么我们国家有条件出台这样一部法律,它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王锡锌:其实公益诉讼制度在很多国家法律制度当中都是存在的,只不过不是以一种专门立法的方式呈现出来。我们国家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来提起和进行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并进行专门立法,的确是一个创举。这样一部法律能够在中国出台,有非常鲜明的时代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重大命题,并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在《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看到,一个最重要的时代背景还是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重要的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后续才进行了一系列法律的推进。经过多年实践,这么多的办案量足以支撑立法的理论和实践体系。
记者:在您看来,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将会解决实践中的哪些问题?
王锡锌:在过去的单行立法当中,已经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依法进行检察监督,这就包括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一些活动。
我个人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并不是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特别法,我认为它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推进检察工作的一个基本的行为法。过去我们有一些单行的立法来进行规定,这个是必要的,设定了公益诉讼检察权行使的领域。但是在检察权行使中,有哪些职权?通过什么程序来开展检察监督?这个还需要专门立法。检察公益诉讼法主要就起到这个作用,一个是定位问题,另一个就是检察权怎么行使的问题。比如说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有哪些调查权?过去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开展公益诉讼,但是对于能不能行使检察权去调查取证,并没有规定,单行法律也没有规定。但检察公益诉讼法可以作出规定,这也是非常必要的,应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当中有什么样的职责、职权以及程序,比如说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中相应的职权、程序,权、责、利该怎么配置。所以我认为它是一部专门的行为法。
记者:如果把这部法律放到我们国家的法治发展史这个更宏大的层面去考虑,您觉得这部法律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王锡锌:我觉得有两个最重要的变化。一是在宏观层面,它能让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意识到,公共利益是全民享有的。但由于公共利益是宏大的,有的时候是抽象的,我们每天都在谈,可能都没有真正地去爱护它、关心它。就像阳光、水、空气,其实都是公共性的,都是公共利益。我觉得在宏观的国家治理意义上,这部法律让公共利益有了一个代表者,有了一种法律程序来维护公共利益。
二是在微观层面上,我觉得它对于我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真正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具有非常直接的意义。比如说四省交界的湖泊被污染,这个成本大家分摊了。但是如果大家都这么想而无人站出来治理,那整个水体就会完全被污染,谁来保护它?检察公益诉讼就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机制。这种个案的解决机制如果通过立法扩展到类案,国家治理体系就会优化,治理能力就会提升。
(本报记者闫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