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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院]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甲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0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9日23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甲醉酒(血中乙醇含量116.0mg/100m1)后驾驶蒙AK****号小型汽车沿青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0国道与青北路交叉口南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16.0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综上,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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