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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院]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
时间:2021-0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63********,汉族,小学文化,系**绿化公司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街坊三区****单元***号,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街坊****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以可以在法院托关系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离婚并多分财产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董某某将该笔资金用于偿还自己个人债务,后为逃避还款而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王某某银行交易流水及转账凭证,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受、立案经过说明,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文静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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